答: 1)在離岸公司的運作中,監管的工作是不可避免的,而離岸金融監管是由外部監管和內部監管共同構成的體系。
2)離岸金融監管本身就是一把“雙刃劍”,在減少金融體系的風險和維護金融業的穩定與安全的同時,也會給金融業運行帶來成本,削弱離岸金融發展的動力,阻礙離岸金融的發展。各國已開始認識到,離岸金融監管的成本巨大,于是各國采取靈活的有應變能力的監管政策和手段,向效率方向轉變。梅新育認為,離岸金融中心的國際監管趨向強化,監管的目標是改進其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提高離岸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只是為實施有效的金融監管政策提供較好的環境。在我國人民幣資本項目尚未完全開放、匯率和利率形成還沒市場化、離岸金融市場發育不健全的情況下,離岸金融監管的基本目標仍是維護金融的穩定與安全,并且是監管的首要目標。
3)在維護金融的穩定與安全的離岸金融監管基本目標下,離岸金融監管主體要對監管的“度”準確把握,要針對本國情況所處的歷史階段靈活運用該原則。對于我國這樣一個離岸金融市場發育不完善的國家,為了促進離岸金融市場盡快發展、不斷完善,應適當放松監管,著重強調引導。自我約束和外部監管相結合原則,金融外部監管有時不能達到令人滿意的效果,尤其是在被監管的對象不配合、設法逃避甚至對抗監管時效果會更差。如果單純靠離岸金融機構自我約束,目前在我國離岸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力度不完善的情況下,也很難有效避免冒險經營和道德風險發生。因此離岸金融監管應堅持離岸金融機構自我約束和外部監管相結合的原則。
4)離岸金融監管的主要內容包括離岸金融市場管理模式、離岸金融市場準入監管、離岸金融經營管理監管和離岸金融稅收監管等。離岸金融市場管理模式指的是有關管理當局處理離岸市場與在岸市場業務之間關系的實施方式。